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东苑古龙城(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项维修基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元以下。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上维修及更新应该在开始实施2小时内,通知业主委员会至少2名以上成员,到现场验收或察看验证,维修更新结束应该在7天内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维修更新情况和费用结算申请报告,维修更新费用结算与列支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或者本幢房屋业主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本幢业主书面要求对本幢房屋进行维修更新只需动用本幢房屋业主维修基金,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业主大会批准的物业维修更新计划需要维修更新,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
(四)预算或者估算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时,应提交招标或者议标方案;业主委员会应该在收到方案后两周内给予审核,并出具方案的审核报告。同时应采取招标或者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业主委员会应该将招标文件、议标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五)预算在50000元以上时,维修更新的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应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规定,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保证维修更新及时完成。维修更新项目竣工应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代表组织验收,并按施工合同规定预留保修金。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_5_万元以上的;
(三)维修单价在_500_元/平方米以上的;
(四)经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经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2009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