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2008-3-27 22:24:32
恋人分手房产如何分割----双方共同出资篇
李东东和张艳(均为化名)是一对恋人,双方于2004年8月在浦东新区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72万元二手房。所购房屋的首付款30万元(李东东支付16万,张艳支付14万及购房契税1.29万、中介费7200元,贷款手续费,保险费共计4800多元),其余款项由李东东为借款人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市某分行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出让人,两人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交付后,李东东还出资5万装修了房屋。但此后双方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多次争吵,直至分手。分手后,两人多次协商处理同居期间所共同购买的房屋未果。后李东东聘请律师明确要求:1、房子归自己所有;2、张艳支付的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归还张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多次通过电话和张艳沟通,并了解争议房屋现在的价格及通过李东东了解张艳的经济收入状况。最后,在律师的努力下,张艳终于也同意和律师见面,协商解决房屋处理一事。律师也明确了李东东关于处理房屋的意见,同时也告诉张艳,若协商不成最终法院很有可能将房屋判归李东东所有,这样不仅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还要浪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最终经过律师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方案,房屋归李东东所有,同时鉴于房屋已经增值至100万元,由李东东一次性支付张艳22万元,另外,因过户所产生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所有的交易手续费均有李东东承担。后李东东在律师的推荐下在中国银行重新申请贷款,通过转按揭的方式处理了原购房贷款问题。双方终于圆满的解决了令人苦恼的房屋分割纠纷。从李东东委托律师之日起至李东东拿到新的产权证仅花去70天时间。
  律师观点
房屋的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以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对于产权登记在两人及两人以上名下,目前,一般认为房屋为所有产权人共同共有关系。除非在产权登记时已明确产权为按份共有,或者,所有产权人在购房时,内部已经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各自所享有房屋的份额。但是在《物权法》实施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也就是说在今后《物权法》生效后,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会根据各自的出资份额按照按份共有财产处理。当然《物权法》生效后会对于类似问题问题法院在裁判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给处理相应得问题有了最直接的答案:
1、一方单独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未出资方一般得不到任何补偿;
2、一方单独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以借款关系处理;
3、双方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以借款关系处理;
4、双方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以出资比例来确定产权份额,若不能确定出资比例,视为等额享有。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2楼 2008-7-22 10:00:15
Re:恋人分手房产如何分割----双方共同出资篇
吴大律师在吗?  什么时候在线?   有急事找你!
本贴 wns我家于2008-7-22 10:19:19 编辑过,共被编辑过1次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本论坛不允许游客匿名发帖,请您登录后再发表。
登录搜房网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