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置换中的代理、自营、包销的收费标准(一)代理房屋转让或交换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即住房换出方(即转让人,包括转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与换入方(即受让人,包括受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协商议定。
受当事人委托的中介服务单位,在换房委托事项兑现后,可向换出方按房价的0.5—2.5%收取代理费;可向换入方按房价的1%收取代理费。
(二)自营房屋置换公司收购换出方的住房,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将收购的住房出售给换入方,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的上述两种自营行为均不得另行收费。
(三)包销房屋置换公司同换出方约定所换出住房的价格及价格变现期限,由该双方签订和履行包销合同。然后由置换公司同换入方协商议定成交价格。房屋置换公司除获取包销价差外,不得另行收费;换房当事人双方对房屋置换公司获取的包销价差应予以接受。
摘编自《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 )第167号
房屋置换收费一览
名称 金额 收费者 缴费者
交易手续费(交易管理费) 价差的0.5%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差价支付方
变更登记费 每件100元 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 申领房地产权证的换房方
评估费 每件100-300元 评估机构 评估委托人
咨询费 口头咨询费,不超过30元/件;书面咨询费,不超过200元/件 中介机构 委托方
代理费(代理形式) 房价的0.5-2.5%和1% 中介机构 换出方和换入方
(自营形式) 差价 置换公司
(包销形式) 差价 置换公司
代销代理费 代销价的0.5%-2.5% 代销方 委托方